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于2014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杨**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李**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对被告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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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四日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陈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陈**与被告焦**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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