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案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郭**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4年1月7日以原、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了纠纷,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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