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诉被告田**、安锁印健康权纠纷一案,于2014年5月9日诉至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叶**担任审判长,审判员丁**、人民陪审员王**参加评议。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自行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