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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诉被告田**、安锁印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诉被告田**、安锁印健康权纠纷一案,于2014年5月9日诉至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叶**担任审判长,审判员丁**、人民陪审员王**参加评议。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自行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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