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高**、高志中执行通知书

案件描述

本院已立案受理杨**申请执行你健康权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五十三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本院决定:限你于2015年7月30日前,按照已生效的公证债权文书项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则强制执行,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将继续计算到执行完毕之日止。

特此通知。

审判员宋**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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