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已立案受理杨**申请执行你健康权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五十三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本院决定:限你于2015年7月30日前,按照已生效的公证债权文书项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则强制执行,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将继续计算到执行完毕之日止。
特此通知。
审判员宋**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
原告闫**与被告健康权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刘**诉被告田**、安锁印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刘**诉被告李*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周**与被告周**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郭忠于诉被告强力起重经营部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韩**与被告任孝杰**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袁林诉被告杜**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徐** 执行通知书
张学位 执行通知书
袁*领诉罗永恒、罗*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