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已立案受理张**申请执行你健康权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五十三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本院决定:限你于2015年7月7日前,按照已生效的民事判决书事项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则强制执行,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将继续计算到执行完毕之日止。
特此通知。
审判员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四日
高**、高志中执行通知书
原告韩**与被告任孝杰**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袁林诉被告杜**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徐** 执行通知书
袁*领诉罗永恒、罗*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执行通知书
原告刘**与被告田某海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何**与被告丁**等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朱**与被告孙**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韩**诉被告王**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