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丁**、何**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撤回对被告丁**、何**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高**、高志中执行通知书
原告韩**与被告任孝杰**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袁林诉被告杜**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徐** 执行通知书
张学位 执行通知书
原告朱**与被告孙**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韩**诉被告王**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闫**与李*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刘*发诉被告睢县公路局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惠**与被告贾**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