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韩**诉被告王**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0月9日向**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并于2015年3月30日向**递交了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处分诉权,未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