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闫**与被告孔**、孔*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闫**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闫**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张学位 执行通知书
丁**、徐*华诉鲁**、祝**、刘**、王**、韩**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孟**、王**与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睢县**级中学执行通知书
张**执行通知书
原告张**为与被告张**、何**、商丘市**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田**与田运方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刘**诉被告安**、刘**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安**、刘**、安**与被告刘**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李**与王**、王**、秦**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文档(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