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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与田运方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与被告田**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5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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