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郭*、郭**、任*、郭**诉被告郭*、郭**、李**、郭*健康权纠纷一案,四原告的受伤不是同一被告所致,均有相应的侵权人,四原告的受伤情况不一致,不是非必要的共同诉讼,不应共同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郭*、郭**、任*、郭**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不予缴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田**与田运方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刘**诉被告安**、刘**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安**、刘**、安**与被告刘**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李**与王**、王**、秦**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文档(3)
原告陈**诉睢县孙聚寨**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睢县支公司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荆**与刘**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荆**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申学才与步文武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朱**与刘**、郭**、刘**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韩**与刘**、郭**、刘**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