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郭*、郭**、任*、郭**与郭*、郭**、李**、郭*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郭*、郭**、任*、郭**诉被告郭*、郭**、李**、郭*健康权纠纷一案,四原告的受伤不是同一被告所致,均有相应的侵权人,四原告的受伤情况不一致,不是非必要的共同诉讼,不应共同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郭*、郭**、任*、郭**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不予缴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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