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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诉睢县孙聚寨**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睢县支公司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睢县孙**级中学、中国人**有限公司睢县支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解,原告与被告中国人**有限公司睢县支公司于2014年4月28日达成了协议,本院已另行制作调解书。2014年6月5日原告以被告睢县孙**级中学已支付部分赔偿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70元减半收取885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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