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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与被告蒋超群、蒋**、蒋**、杨**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因与被告蒋超群、蒋**、蒋**、杨**健康权纠纷一案,于2014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申请撤回对蒋超群、蒋**、蒋**、杨**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对被告蒋超群、蒋**、蒋**、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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