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王**诉被告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孟**、王**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孟**、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高**、高志中执行通知书
原告韩**与被告任孝杰**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袁林诉被告杜**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徐** 执行通知书
袁*领诉罗永恒、罗*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学位 执行通知书
丁**、徐*华诉鲁**、祝**、刘**、王**、韩**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执行通知书
原告刘**与被告田某海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何**与被告丁**等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