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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与被告田某海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与被告田某海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30000元或者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豫NCL899号轿车作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告田**银行存款3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担保物豫NCL899号轿车一辆。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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