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与被告田某海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30000元或者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豫NCL899号轿车作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告田**银行存款3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担保物豫NCL899号轿车一辆。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