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原告张**为与被告张**、何**、商丘市**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申请撤回对被告张**、何**、商丘市**有限公司的诉讼,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张学位 执行通知书
丁**、徐*华诉鲁**、祝**、刘**、王**、韩**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执行通知书
原告刘**与被告田某海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何**与被告丁**等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田**与田运方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刘**诉被告安**、刘**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安**、刘**、安**与被告刘**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李**与王**、王**、秦**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文档(3)
原告陈**诉睢县孙聚寨**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睢县支公司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