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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为与被告张**、何**、商丘市**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原告张**为与被告张**、何**、商丘市**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申请撤回对被告张**、何**、商丘市**有限公司的诉讼,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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