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诉被告安**、刘**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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