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荆**与被告刘**健康权纠纷一案,本案于2015年8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荆*攀撤回对被告刘**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荆登攀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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