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40元,减半收取82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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