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程**与被告闫在朝、闫在强、闫亚洲健康权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程**于2014年4月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程**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程**撤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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