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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程**与被告闫在朝、闫在强、闫亚洲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程**与被告闫在朝、闫在强、闫亚洲健康权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程**于2014年4月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程**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程**撤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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