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与被告杨**(又名杨**)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20元减半收取960元,由原告韩**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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