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尹*与被告陈*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尹*于2014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尹*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尹*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予以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原告陈*与被告易*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何某某与被告陈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朱某某与被告周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吴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明某某与被告彭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何某某与高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孙*香诉被告高*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雷某某与魏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骆某某与毛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金某某与朱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