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诉被告张*、陈*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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