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孔**、刘**、夏某某与被告付见、费**、中国人**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孔**、刘**、夏某某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费**的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由宋*所有的房产为原告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宋*、孔**、刘**、夏某某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费兰秦的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限制宋*所有的位于政务区合肥市××大厦商业××房屋(权证字号:房地权合产字第××号)的产权转让。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