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宋*、孔**等与付见、费**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孔**、刘**、夏某某与被告付见、费**、中国人**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孔**、刘**、夏某某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费**的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由宋*所有的房产为原告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宋*、孔**、刘**、夏某某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费兰秦的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限制宋*所有的位于政务区合肥市××大厦商业××房屋(权证字号:房地权合产字第××号)的产权转让。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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