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9月28日受理申请人滕**和申请人杨*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滕**和申请人杨*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4年9月28日经合肥市蜀**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当事人滕雪梅赔付杨*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共计壹仟圆整元(1000.00);
二、当事人滕雪梅赔付杨*医疗费(凭发票);
三、双方签字,此事就此了解,互不追究。
现请求合肥**民法院依法对上述协议予以司法确认。
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