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9月28日受理申请人洪*和申请人王**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洪*和申请人王**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4年9月28日经合肥市蜀**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当事人王**赔付当事人洪*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电动车维修费等共计贰仟玖佰柒拾伍*(2975.00),于2014年9月28日前赔付;
二、当事人王**赔偿当事人洪*医疗费(凭发票);
三、双方签字,此事就此了解,互不追究。
现请求合肥**民法院依法对上述协议予以司法确认。
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