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4年9月8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撤回对被告李**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八日
程**与被告李**、汉寿**加油站、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夏**与被告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朱**与潘*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马**与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金*与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唐*与钦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苏**与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曾**与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