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夏**诉被告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夏**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向其归还借款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夏**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夏**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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