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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常德开**有限公司与被告廖**、许**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常德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司)与被告廖**、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开**司的委托代理人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廖**、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开**司诉称,2011年8月23日,被告廖**因经营货车资金困难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1份,约定借款期限为5个月,未约定借款利息。借款到期后,被告廖**未予偿还,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推诿搪塞。被告许**与被告廖**系夫妻关系。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两被告共同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并自2012年1月24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借款本金的利息;2、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

被告廖**、许**均未予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23日,被告廖**因经营货车资金困难而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1份,约定借款期限为5个月,未约定借款利息。借款到期后,被告廖**至今未予还款。另查明,被告许**系被告廖**的妻子,两被告于2007年2月7日办理结婚登记。

上述事实,有原告方的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交的由被告廖**出具的借条1份、被告廖**与被告许**的结婚证复印件1份、证人许*、倪*出具的书面证明1份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廖**向原告借款30000元的事实清楚,依法应当偿还。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之规定,两被告系夫妻关系,本案所涉债务虽然系被告廖**以个人名义所欠,但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对原告要求两被告共同偿还借款3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的,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算,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自2012年1月24日起按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廖**、许**共同向原告常德开**有限公司偿还借款30000元,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2年1月24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69元,由被告廖**、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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