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冷松柏与被告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冷松柏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冷松柏以证据准备不充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冷*柏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冷松柏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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