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施**与被告张*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4年10月15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施**撤回对被告张**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施**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
原告陈**与被告湖**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和蔡**、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某某诉何某某、严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某某诉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罗**与被告湖**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冷松柏与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赵**与被告刘**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胡某某诉被告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严**与陈*、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刮春棋与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