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胡某某诉被告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胡某某诉被告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9月2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邓**任审判,书记员顾*担任庭审记录,于2014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双方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胡某某诉称,2012年3月16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10000元,口头约定每年利息为1000元,并向原告出示了借条,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借款,被告在支付了1000元利息后,就以各种理由拒绝偿还借款本息。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借条一张,拟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的事实。

被告辩称

被告郭某某辩称,原告所述事实属实,被告已于2012年12月28日支付了从借款期至2013年3月16日的利息1000元和2014年7月21日给付原告1600元,另外在以前原告过年时向被告赊肉的400元和原告吃早餐时向被告借款200元,总计600元应当作为抵偿借款本息。

被告郭某某就其答辩主张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

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郭某某质证无异议,本院审查认为,该份证据来源合法,反映事实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依法予以认定。

本院查明

根据原、被告双方的陈述及本院采信的证据,本院查明本案事实如下,2012年3月16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元,口头约定每年利息为1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据,2012年12月28日被告向原告支付了从借款期至2013年3月16日的利息1000元,剩余款项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偿还。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本院。

另查明,被告郭某某已于2014年7月21日又向原告胡某某支付16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应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被告郭某某向原告胡某某借款10000元,双方形成了实质的借款合同关系,借款亦应当按照约定进行偿还。关于借款时口头约定的年利息为1000元事实,原、被告双方当庭均表示认可,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至于被告郭某某辩称2014年7月21日已向原告支付了1600元利息和以前原告过年时在被告处赊购过年肉未给付的400元及原告吃早餐时借被告200元,共计2200元应予以冲减,原告胡某某当庭表示2014年7月21日已收到被告1600元属实,但系被告在原告处购买砂石水泥所支付的货款,不属于支付的利息,本院审理认为,被告给付1600元的事实双方均表示认可,现原告认为给付的1600元为被告购买砂石水泥所支付的货款,但被告当庭表示否认,且原告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1600元是属于被告的货款,按照《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故本院认为2014年7月21日原告收到的1600元应属于被告偿还原告借款的金额。至于原告提出砂石水泥货款,当事人可以买卖合同纠纷另行起诉。另外关于原告在被告处赊购的400元肉款和以前吃早餐时向被告借款200元,共计600元应当作为债务抵偿,但原告当庭表示不予认可,且该600元亦不属于本案审理范畴,被告郭某某可另行起诉,本院对该600元抵偿本案借款利息的辩驳意见不予采纳。关于利息,因为被告从2012年3月16日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约定年息为1000元,截止到2014年7月21日被告偿还原告2600元,按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相关规定,当事人未约定偿还顺序的,应当先偿还利息,剩余部分为偿还主债务,按照原、被告约定截止2014年7月21日被告应偿还原告借款利息为2338元(每月利息为83元,共计28个月零5天),剩余的262元应作为主债务偿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郭某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胡某某本金9738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4年7月2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年息1分计息);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郭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