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刮春棋与被告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4年10月15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刮春棋撤回对被告徐**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刮春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刮春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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