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乡县土生源避暑农庄与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原告安乡县土生源避暑农庄没有按照通知交纳诉讼费用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安乡县土生源避暑农庄的上述行为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u003c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u003e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原告陈**与被告湖**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和蔡**、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某某诉何某某、严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罗**与被告湖**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朱某某诉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刘某某诉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严**与陈*、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何品香与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与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施**与张*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