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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诉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朱*梅诉被告龙梅*、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朱*梅于2014年8月2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陈*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邓新华、人民陪审员胡**组成合议庭,代理书记员荣**担任记录,于2014年12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属间接熟人关系,2014年元月16日,被告以其侄儿结婚需要用钱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0元,约定月利息1.5分,并出具了借据,双方口头约定还款期限为半年。原、被告口头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向被告讨要欠款,发现被告全家人不知去向。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遂具状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龙梅*、黄**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2100元(立案后利息另外计算)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1、借据一张,拟证明被告朱**于2014年元月16日借给龙梅冬、黄**20000元并约定利息1.5分的事实;

2、安乡县**民委员会出具证明一份,拟证明被告龙梅*、黄**两夫妇下落不明的事实。

被告辩称

被告龙梅*、黄**经本院公告传唤既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和证据。

本院认为

经庭审举证、认证,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与本案有关联性,应予认定。

根据法庭陈述及庭审举证、认证情况,本院查明如下事实:被告龙梅*、黄**因资金周转不灵于2014年元月16日向原告朱**借款20000元,并约定月利息1.5分且由两被告签字出具借条,借条虽未载明还款时间,但据原告诉称已口头约定六个月之内偿还。口头约定还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向两被告催讨借款未果。现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约定利息。

另查明,被告龙梅*与被告黄**系夫妻关系,于2014年元月20日离开住所至今去向不明。

本院认为,被告龙梅*、黄**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朱**借款,朱**借给被告龙梅*、黄**20000元并约定月息1.5分,被告龙梅*、黄**出具借据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已成立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借条未载明还款时间,原告随时可以主张权利,被告有及时偿还原告借款的义务。现两被告下落不明,拒不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行为已违约,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约定利息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龙梅*、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朱**借款20000元及约定利息(20000元借款利息按月息1.5分从2014年1月16日起算至本判决生效后十日时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50元,由被告龙梅*、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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