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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王*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拟与被告王*协商为由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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