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拟与被告王*协商为由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日
申请执行人陈*与被执行人刘**、曾**民间借贷关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史**与被执行人潘**、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余定军与被执行人史*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原告刘**与被告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史**与刘中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和蔡**、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罗**与被告湖**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朱某某诉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刘**与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三和**民委员会与罗**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