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原告张某某没有按照通知交纳诉讼费用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上述行为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u003c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u003e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此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刘**和蔡**、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罗**与被告湖**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朱某某诉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刘**与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三和**民委员会与罗**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陈**与被告湖**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某某诉何某某、严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某某诉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安乡县土生源避暑农庄与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何品香与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