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与被告曾学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曾**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曾**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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