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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与汉寿县岩汪湖镇人民政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与被告汉寿县岩汪湖镇人民政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曾**于2014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案外调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曾**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45元,减半收取172.5元,由原告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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