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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4年9月1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撤回对被告王**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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