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与被告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4年7月25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徐**撤回对被告周**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曾**与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肖XX与被告夏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何**与张*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孙*与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田**与被告邓**、雷*、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陈**、邓**与被告邓**、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孟**与被告廖**、郭**、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撤诉裁定书
郭某某诉杨某某民间借贷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