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品香与被告张*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4年9月1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何*香撤回对被告张**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何*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何*香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
王**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金*与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唐*与钦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苏**与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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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肖XX与被告夏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孙*与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蒋**与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