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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诉杨某某民间借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诉被告杨**、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原告遂于2014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原告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郭**负担。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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