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诉被告杨**、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原告遂于2014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原告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郭**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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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原告田**与被告邓**、雷*、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陈**、邓**与被告邓**、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与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徐**与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胡*与被告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孟**与被告廖**、郭**、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撤诉裁定书
原告汪**与被告曹**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朱**与被告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