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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汪**与被告曹**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了原告汪**与被告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汪**以原、被告已经和解且执行完毕为由,于2015年5月27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曹**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汪**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汪**撤回对被告曹**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汪**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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