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XX与被告饶XX、申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原告彭XX没有按照通知交纳诉讼费用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彭XX的上述行为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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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一日
原告陈**与被告章**、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胡*与被告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孟**与被告廖**、郭**、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撤诉裁定书
原告汪**与被告曹**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朱**与被告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田**与被告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管伯年诉黄**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原告邹XX与被告胡XX民间借贷纠纷重审民事判决书
康*诉胡*、廖*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