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某某诉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诉被告彭*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杨**于2014年3月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独任审判,代理书记员荣**担任记录,于2014年4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2年3月24日被告彭**以支付建筑工人工资为由向原告借款150000元,并约定2013年8月7日还清。双方约定的清偿期界满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偿还借款,被告均未偿还且于2013年10月9日离家出走,原告多方寻找仍不能与其取得联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遂具状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借据1张,拟证明被告彭**于2012年3月24日向原告借款150000元的事实。

被告辩称

被告彭**经本院传票传唤既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和证据。

为查明本案事实,本院向被告彭**妻子周**作了调查笔录一份,拟证明“杨奇兵”与“杨**”系同一人,彭**向杨**借款150000元的事实。

本院认为

经庭审举证、认证,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与本案有关联性,应予认定;本院调查笔录,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与本案有关系性,应予认定。

根据法庭陈述及庭审举证、认证情况,本院查明如下事实:被告彭*军系开发商,为及时支付建筑工地工人工资,于2012年3月24日向原告杨**借款150000元,且向原告杨**出具借据一份。借据未载明还款时间,后杨**多次要求彭*军还款,彭*军均未偿还并离家出走,原告无法与其取得联系,遂诉法院,要求法院依法判决。

本院认为,被告彭**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杨**借款,原告借给被告150000元,被告彭**出具借据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已成立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被告出示借据上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可以随时向被告追讨。对原告要求被告彭**偿还借款1500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杨**借款15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被告彭**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