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与被告廖**、郭**、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孟**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孟**申请撤回对被告廖**、郭**、吉*的起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孟**撤回对被告廖**、郭**、吉*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7.5元,由原告孟**负担。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产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