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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孟**与被告廖**、郭**、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撤诉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与被告廖**、郭**、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孟**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孟**申请撤回对被告廖**、郭**、吉*的起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孟**撤回对被告廖**、郭**、吉*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7.5元,由原告孟**负担。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产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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