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陈**与被执行人田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与被执行人田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田XX应向申请执行人陈*偿还借款本金60万元,承担案件受理费9800元、公告费600元,并负担本案执行费8504元。上述执行款项,被执行人田XX仅履行部分偿还义务。经查,现被执行人田XX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同意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张家**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张**一初字第11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发现被执行人田XX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陈XX可立即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