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胡**与被执行人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与被执行人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张**民一初字第21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偿还申请执行人胡**借款本金128000元及利息。经查明,被执行人刘**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胡**确认并同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张家**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张**民一初字第21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立即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