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汪*、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以与被告汪*达成调解为由,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申请撤回对被告蒋**起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对被告蒋**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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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向德*与被执行人屈先胜、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徐**与被执行人覃**、吴**、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尚源刚与被执行人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刘**与被执行人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吴**与被执行人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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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与丁**、向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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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张家界**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