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汪**、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汪**、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汪**、陈**应该向申请执行人李**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845元,本案执行费200元,现已执行到位11876元,下欠部分被执行人汪**、陈**未能履行。现因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李**也同意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待发现被执行人汪**、陈**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湖南省**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张**民一初字第14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立即重新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相关文章